关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院行社,县各人民团体,温泉度假区,东海经济开发区:
为加快发展我县生态高效外向农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现代农业经营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实现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条件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引导农民将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权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这项制度通过股份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有利于更好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组织载体和体制保障。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条件
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有收益预期较好的农业项目,使流转出的土地收益相对提高;二是村级领导班子比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入股土地近期不会被国家征用或被重大工程项目占用;四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土地粗放经营现象比较普遍;五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比较好,土地承包权属清晰。
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乡镇、村,要稳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落实到户或土地难以落实到户的,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明确农民法定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其土地收益权;二是土地流转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基地或规模经营的,要积极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三是新发展或即将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效农业项目。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的实际,重点发展以下五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是信用合作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将承包土地按一定标准计量或折股存入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再将土地贷出,发包给农业企业或专业大户经营,保证存入户每年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
二是固定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指农户通过入股形式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发包经营,农户根据承包土地面积获得通过租金形式的固定回报,不参与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
三是浮动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农户通过土地份额入股(包括折价入股)的方式挂牌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设置股权和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入股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四是混合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指在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时,以土地入股为主,将村级集体所有或其他个人所有的存量土地、经营性资产、资金和技术等一并量化成股份,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按股分红。
五是综合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形式主要是指将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结合起来,在组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时,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存量土地作价后和经营性资产一起,计算入村级量化资产,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按股分红。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引导为主、农民自愿的原则。承包土地入不入股,如何入股,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形式民主决策。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宣传发动,教育和引导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提高对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改革办法的思想认识,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同时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用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和股金收入等经济手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不得强迫流转农民土地。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搞一个模式或“一刀切”,在合作社组建办法上,可以单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为主,吸引资金、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共同组建股份合作社;在分配上,可以采用保底分配加浮动分红的两段分配方式,也可以按实际盈利实行收益不保底的按股分红,还可以实行固定回报等多种形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乡(镇)、村实际,把选择权交给基层和群众,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
三是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握条件,搞好试点,加强示范,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试点成果,推动面上改革逐步展开。实施改革中,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承包期剩余的年限内实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具体改革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要注意把工作做细做实,把改革方案设计周全,通过改革让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四是坚持依法经营、政策扶持的原则。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充分维护土地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扶持;农经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促进其发展壮大,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力和农村土地经营效益。
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环节
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在指导和实施中都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合理设置股权。土地入股必须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明确的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立土地股权必须与二轮承包的成员相一致。土地入社后,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向社员出具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监制的记名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以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不管采用哪种组建方式,原则上乡(镇)、村集体不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占控股地位。
(二)规范制定章程。章程是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行为的关键,土地股份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社章程。章程一般都要明确建社目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股权设置、社员资格、社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建立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组织,并按照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社员代表大会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全体合作社社员民主推荐产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常设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机构必须与村行政组织相分离,但为搞好筹备工作以及确保合作社成立初期的正常运转,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也可向合作社董事会派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担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但不享受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和薪金报酬。凡重大经营事项或经济活动,必须由本社社员民主决策,不得由乡(镇)、村行政组织代替行使职权。
(四)健全财务和分配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可参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独立建账。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自直接经营收入、参股分红、发包租赁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开支后的净收益,可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也可以提取一定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要加强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收益分配和农民利益。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程序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把握改革基本程序,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取得改革实效。
(一)成立机构、宣传引导。各乡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改革筹备工作组,组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筹备组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土地核查、股权设置、起草改革方案等工作。筹备工作组要深入基层,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承包土地流转入社发动会等宣传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介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程序,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引导农户积极入社。
(二)调查摸底、备案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让自愿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填写“入社申请书”,对自愿入社农户的姓名、人口、二轮承包面积、委托经营面积、地界四至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张榜公布,对登记在册的入社农户、地块和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组织入社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协议书》,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力求每一个步骤和数据都规范有序、有章可查。
(三)制定方案、审批实施。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听取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操作方案,并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改革操作方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社员或社员代表讨论通过。筹备工作组要将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申请和方案,报所在乡镇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召开大会、成立法人。要按照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股权量化,落实股权设置,选举产生合作社社员代表人选。在此基础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召开首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并由“三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监事长,颁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结果须报乡镇党委确认备案,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须报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及所在乡镇登记备案,到工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五)整理资料、总结完善。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对改革工作的有关决议、土地资料、《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入社申请书、社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筹备,积极推进。
(一)统一思想认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流转入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改革推进力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路子。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在把握“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基础上,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经营权的搞活上,自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村行政和有关部门在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引导和服务,但不能包办代替。
(三)、加大政策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大创新,具有政策性强、要求高的特点。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此项改革的重要性,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试点。为了确保改革成功,将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其相关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形成促进改革的强大合力。农经部门是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的主管部门,也是指导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责任部门,县委将在县委农工办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加强对乡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指导,制订示范章程,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国土、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农林等相关部门要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业务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促进其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