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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登记办法今日起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08-07-01 09:24: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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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了许多重大的调整和创新。

  

  以往,房屋产权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现在则转为自愿申请,即房屋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进行记载公示。否则,即使已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市房产局市场管理处韩涌副处长说,新《办法》通过设立预告登记,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如购房者看中了某套房子,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可持合同、发票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

  

  据了解,新《办法》还首次将登记延伸到小区,主要针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用房等进行登记,更好地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能够极大地减少开发商和业主对建筑物区公共所有权的争议。

  

  新《办法》规定必须建立房屋登记簿制度,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韩涌解释说,今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夫妻共有的房屋,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共有房屋登记。

  

  据悉,新《办法》中新增的条例还包括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登记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转载自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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