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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7: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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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9)

行政许可条件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49号令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三)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4、配备经国家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申报时间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程序

1、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2、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办理期限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外资与经贸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416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03845 

示范文本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补领申请书》以及填表说明、工作程序等(请自行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直接下载)

变更
备注

一、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九)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所获《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颁发《资格证书》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四、《资格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之日起5日内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六、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且经整改无效的;

(二)出现第4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

(三)《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

(四)发生第49号令第二十条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棉花质量违法屡查屡犯、或因质量违法被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八)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第49号令其他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应当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

(十)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三)《资格证书》依照第49号令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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