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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审批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7: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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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依据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5号);
  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农林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的通知》(苏发改苏北发[2005]192号、苏财农[2005]14号)。

行政审批条件

  1.申报主体:由参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苏北地区基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具有技术推广实力的农业科技企业联合申报;
  2.申报主体应当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推广能力,拥有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具备相应的农业科技推广基础条件和人才资源;
  3.申报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苏北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应当是苏北地区急需的、近两年开发的、便于在苏北地区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成果推广项目;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机制先进,合作各方责任明确,成果推广市场前景良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能起明显辐射和推动作用,能够大范围推广和产业化开发,能够带动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对壮大苏北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有促进作用;
  4.申请主体有一定的项目资金自筹能力,能够确保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省级补助资金;
  5.符合申报通知的其他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苏北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申报书》;
  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10份。申报书还须通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纵向网填报。

申报时间

    本项目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4月。

行政审批程序

  1.苏北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需要,组织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企业联合申报,填写申报书。
  2.苏北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农林、科技、财政部门对申报书经过初步审核后,报送所在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
  3.苏北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农林、科技、财政部门对申报书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苏北办),同时抄报省农林厅、科技厅和财政厅。
  4.省发展改革委(苏北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选,提出咨询意见;
  5.省发展改革委(苏北办)会同省农林厅、科技厅和财政厅对专家咨询意见研究确定后,下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

办理期限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咨询小组的咨询时间除外。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苏北发展办公室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楼424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1573、83392550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1.不受理行政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申请。
  2.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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