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连云港市发改委子站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6: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 字体:


行政审批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89号)。

行政审批条件

    经过工商登记两年以上、上年有盈利业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或利税5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必须对带动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作用。农产品基地项目带动农户的数量为种植业2000户以上、养殖业300户以上。
  2.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必须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必须有自己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生产的产品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并积极创立名牌产品。

申请材料目录

  1.所在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申报的文件;
  2.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填制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定单或基地建设协议;
  5.贴息项目的贷款合同和银行结算清单等。
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2份。

申报时间

    本项目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行政审批程序

.申报企业拟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2.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以1:1.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汇总表、定补项目汇总表和贴息资金汇总表,并报省发改委、财政厅。
  4.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安排额度。于每年的10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资金。

办理期限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暂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专家评审的时间除外。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1楼104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400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1.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基地建设及订单农业贷款贴息、科研开发。
  2.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项目定额补贴两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采用半贴方式,即根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省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定额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补贴资金的1:1落实自筹资金,所建项目为当年的在建项目。
  3.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实行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报账,其中贷款贴息资金的结算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1〕162号)执行。
  4.坚决杜绝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停止拨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文章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