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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5: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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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发[2003]900号)。

行政审批条件

    下列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可以申请免税:
  1.内资企业非国外政府贷款性质的投资项目;
  2.外方股比在25%以下的外资企业投资项目;
  3.通过发行境内B股、境外A股或H股等形式改制为合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限额以下项目填写,加盖项目单位及所属地发改委公章);
注:限额以上项目由所属地发改委以公文形式上报;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
注:限额以上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1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决定书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决定书)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和用汇额度,或者另行公文予以明确;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一式2份(限额以上项目一式10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申报时间
行政审批程序

    限额以下项目免税确认程序:
  1.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计委)提出免税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法人、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等进行初审;
  4.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确认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楼410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01479

示范文本
变更

    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调整进口设备等事项变更的,需项目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计委)正式行文上报,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加盖项目单位及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公章)。

备注

  1.限额以上项目,应当提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决定书)或复印件;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项目调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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