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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洋经济项目贷款贴息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4: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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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洋经济项目贷款贴息
行政审批依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经济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05]289号、苏财农[2005]42号)
行政审批条件
  利用银行贷款投资海洋化工、海洋药物开发、海洋食品、海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及重点生产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或者单位,可以申报贴息资金: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2.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江苏省海洋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项目技术路线清楚,生产工艺成熟,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
   4.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预期。     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和申报数量,具体见每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有关通知。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资金情况,包括总投资估算或概算,资金筹措方案及到位情况;
 (4)申请贷款贴息的数额;
 (5)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2.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还应当有以下附件:
 (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决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借款借据、银行结息单复印件;
 (3)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申报时间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初至8月底。
行政审批程序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单位分别向所在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及附件由所在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
    4.项目材料经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各市海洋经济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和贴息资金规模。 
办理期限
    本委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区域发展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楼414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422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1.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进行贴息,贴息期为上年的7月至当年的6月。
   2.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贴息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建成后,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有关总结资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对贴息项目进行抽查,总结贴息资金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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