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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3: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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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75号)。
  

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现行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3.项目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项目建设期内采购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
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见附件)。
  (三)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四)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
  (五)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申报时间
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机关
  1.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以下简称“限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
  2.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以下简称“限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
  3.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初审机关。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单位,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将相应材料准备齐全,向企业注册地的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在项目清单上加盖印章(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设备清单,初审机关不加盖印章)。
  3.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文件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
  4.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提出申请。

办理期限

  (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申请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确认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外资与经贸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楼416室;

  联系电话:025—83303845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一)新《办法》实施前有关项目的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包括延期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将按原规定进行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尚未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二)出具设备清单的批次要求。项目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但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申办仍需由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确认后,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项目单位须经原初审机关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或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
  (四)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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