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