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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批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3: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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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批
行政审批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4号) 

行政审批条件

    省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省级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申报时间

    本项目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见项目申报通知。

行政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2.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4.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办理期限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时间除外。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为3楼316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539、83314884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1.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2.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3.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5.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7.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8.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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