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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2: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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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2006]316号)。

 

行政审批条件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确认。

 

申请材料目录

一、限额以上(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确认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3、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确认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3、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和规定办理。

行政审批程序

一、    限额以上(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

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然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二、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

1.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审查;

2.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办法进行办理;

3.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于1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办理期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和规定办理。

行政审批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外资与经贸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楼416室;

联系电话:025—83303845

 

示范文本

 

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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