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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审查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1: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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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审查
行政审查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

行政审查条件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⑴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⑶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⑷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1、《资金申请报告》。

⑴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⑶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⑷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2、《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以下文件:

⑴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⑵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⑷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⑹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⑺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报时间

 

行政审查程序

1.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适用范围进行审查;

2.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

3.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

1.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2.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查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3楼309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433  

示范文本

1.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一);2.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3. 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二);4. 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附表三);5.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附表四);6.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附表五)。 

变更

 

备注

1.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2. 在各市(不含南京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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