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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查
发布时间: 2007-12-10 11:00: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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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查依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行政审查条件

一、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二、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报时间

具体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公告或者通知。

行政审查程序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查实行专家评选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预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数量限额的要求,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筛选。

1.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2.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以及应附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经集体研究,推荐、确定入选项目。

4.正式行文,将入选并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

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行政审查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3楼308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515,83391028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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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或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

2.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3.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4.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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