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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
发布时间: 2007-12-10 10:59: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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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查依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行政审查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申请材料目录

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一);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二);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附表三);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附表四)(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附表五)(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二、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三、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申报时间

 

行政审查程序

1.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附表五):

2.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3.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1.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2.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查办理机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3楼309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433

示范文本
变更

 

备注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2.在各市(不含南京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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