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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发布时间: 2007-12-10 10:58: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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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查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改投资[2004]2656号);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行政审查条件

1.属于备案范围;

2.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节能降耗的标准和措施);

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请人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高能耗项目还需提交能源消耗评估报告。

申报时间

 

行政审查程序

1.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2.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4. 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办理期限

1.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2.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行政审查办理机构

1.工业项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4404房间;

联系电话:02583701337

2.社会事业项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3317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418

3.服务业项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办理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发展改革委3316房间;

联系电话:02583392539

示范文本
变更

1.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2.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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